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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洪林申请大庆福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林,楚福廷,大庆福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林,男。被执行人楚福廷,地址龙凤区。被执行人大庆福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萨区义耕C栋3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楚福廷。赵洪林申请执行[楚福廷、大庆福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或本院)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洪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