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26号
原告:冯晓岚。
原告:李甲,1983年4月,身份证号:冀消字第4334号。
被告:衡水市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79号65幢。
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岚、李甲诉被告衡水市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岚、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冯晓岚、李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