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214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06014-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永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敏娟,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小华,女,自然身份不详,住敖汉旗新惠镇理想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小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张士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亚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