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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326号

赵玲与赵春艳、赵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玲,赵春艳,赵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326号

申请执行人:赵玲

被执行人:赵春艳

被执行人:赵劲松赵玲与赵春艳、赵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467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赵春艳、赵劲松一直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651778元。赵玲与赵春艳、赵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4672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春艳、赵劲松的存款、收入65177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赵春艳、赵劲松承担本案执行费8917.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昱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