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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恢第128号

李克福与白治林、白治金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恢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白治林,住庆城县被执行人白治金,住庆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克福与被执行人白治林、白治金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治林、白治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克福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告白治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克福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925元(已支付13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白治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克福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治林在服刑期间保外就医,白治金年事已高无偿还能力,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克福意见,于2015年7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1月26日经上报国家司法救助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李克福同意结案。此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李克福与被执行人白治林、白治金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克福基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庆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李克福与白治林、白治金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