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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722号

曹平定与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政辉、杨阳会、曹双富、曹俊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平定,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政辉,杨阳会,曹双富,曹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曹平定,男。委托执行人袁琼玉,女。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毅,任经理。被执行人李政辉,男。被执行人杨阳会,男。被执行人曹双富,男。被执行人曹俊,男。申请执行人曹平定与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政辉、杨阳会、曹双富、曹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海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4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平定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玉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政辉、杨阳会、曹双富、曹俊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平定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8398.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30元。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曹平定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通海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46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期晓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