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919号
申请执行人:孙献宝,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人孙献宝与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献宝19.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献宝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鲁山县一对一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