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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857-1号

王富存与徐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富存,徐林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存。被执行人徐林海。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富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维   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李振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