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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48号

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屈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以被告彭某外出务工、无法审理和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熊和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为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