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以被告彭某外出务工、无法审理和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熊和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为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