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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456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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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5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戴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