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5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戴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路 搜索“”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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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45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戴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