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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2130号

许士平、白宝叶等与石会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桥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士平,白宝叶,白万海,石会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桥东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130号

原告:许士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北菜园东湾片15号,居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宝叶,居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万海,居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会军,农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桥东营销服务部。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西外环车辆管理所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士平、白宝叶、白万海与被告石会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桥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士平、白宝叶、白万海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士平、白宝叶、白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士平、白宝叶、白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士平、白宝叶、白万海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拴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