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女。被执行人刘如雯,女。申请执行人张晓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如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除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不能处理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惠子强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