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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591-1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红星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逯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91-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山东红星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逯广明,男,1960年5月17日生,汉族,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红星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逯广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