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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XX诉冯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张XX,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横涧乡人。被告冯XX,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繁峙县横涧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不离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