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XX诉冯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张XX,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横涧乡人。被告冯XX,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繁峙县横涧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不离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