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白山市人民政府与江源县万和石膏矿、被告江志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人民政府,江源县万和石膏矿,江志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白山市人民政府,驻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彭永林,系市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市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卜凡文,系市政府法律顾问。被告江源县万和石膏矿,驻大阳岔镇。法定代表人江志有,系矿长委托代理人徐公市,系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有,男,汉族,现在江源区。委托代理人李成荣,男,汉族,住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人民政府诉被告江源县万和石膏矿(以下简称石膏矿)、被告江志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76元(缓交)由原告白山市人民政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庄武艳审 判 员 丁元田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