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3号被执行人回永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田家大院长大小区***栋1门***号。被执行人长春悦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区前进大街11号南湖学府经典9单元1401室。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回永斌、长春悦宁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忠诚经证字第4104、41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回永斌、长春悦宁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回永斌、长春悦宁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17.59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7.593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