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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字第413号

陈晓英与蒲文政、贾朝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英,蒲文政,贾朝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413号申请人陈晓英,女,汉族,四川蓬溪人。被执行人蒲文政,男,汉族,四川蓬溪人。被执行人贾朝书,女,汉族,四川蓬溪人。陈晓英与蒲文政、贾朝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振华

审 判 员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