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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238-3号

熊俊林等3人与陶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俊林,赵海彬,张纯超,陶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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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238-3号

申请执行人:熊俊林,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赵海彬(曾用名赵海斌),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张纯超,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熊俊林,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陶伟,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朱亚楠。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濉执字第002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陶伟皖F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3日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伟的皖F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开山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王永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