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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70号

刘建清与刘立华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清,刘立华,张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清被执行人刘立华被执行人张建东申请执行人刘建清与被执行人刘立华、张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立华、张建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清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立华、张建东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112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1125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