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高全林,男,原告蒲玉珍,女,原告高仕举,男,被告赵天寿,男被告梁小菊,女,被告胡书建,男,第三人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永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林、蒲玉珍、高仕举诉被告赵天寿、梁小菊、胡书建、第三人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林、蒲玉珍、高仕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全林、蒲玉珍、高仕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全林、蒲玉珍、高仕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已减半)元,由原告高全林、蒲玉珍、高仕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