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夏执字第0018号申请执行人朱大干。申请执行人朱留勤。被执行人冉献忠,农民。被执行人冉战海,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大干、朱留勤与被执行人冉献忠、冉战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冉献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每月有1000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冉献忠每月1000元的工资收入,直至全部履行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贤坤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刘虎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