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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夏执字第0018号

朱大干、朱留勤与冉献忠、冉战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大干,朱留勤,冉献忠,冉战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夏执字第0018号申请执行人朱大干。申请执行人朱留勤。被执行人冉献忠,农民。被执行人冉战海,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大干、朱留勤与被执行人冉献忠、冉战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冉献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每月有1000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冉献忠每月1000元的工资收入,直至全部履行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贤坤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刘虎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