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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44号

曹梦迪与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梦迪,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曹梦迪,女,证件号码4111231990604402X。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地址源汇区。曹梦迪与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梦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梦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漯河市汇城制衣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梦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