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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247-1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杜庆仁、王长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杜庆仁,王长凤,赵士军,王敏,连云港红苏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连云港鹿港包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4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299640-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杜庆仁。被执行人王长凤。被执行人赵士军。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连云港红苏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2936-4,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庆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5033-7,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连云港鹿港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2477-2,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金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杜庆仁、王长凤、赵士军、王敏、连云港红苏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连云港鹿港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杜庆仁、王长凤、赵士军、王敏、连云港红苏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双喜涤纶有限公司、连云港鹿港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其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