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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631号

李丽与豆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豆欣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豆欣雨,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丽等人申请执行豆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豆欣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豆欣雨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周民终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付庆华

审判员 周战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