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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1058号

宋泽本与新乡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泽本,新乡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058号申请人宋泽本。被执行人新乡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知新,系该××经理。关于宋泽本申请执行新乡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325.90元及利息,未执行额为2325.9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06)获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