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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125号

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冯村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汉村镇。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次申请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25600元予以扣划并对该账户予以续冻。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领取2015年8-12月份生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2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12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