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冯村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汉村镇。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次申请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25600元予以扣划并对该账户予以续冻。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领取2015年8-12月份生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2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12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