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四定。
被执行人:莫剑锋。
被执行人:王川。申请执行人王四定与被执行人莫剑锋、王川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剑锋、王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1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