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健。委托代理人唐增德。
上诉人唐湘因与被上诉人聂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5日下午3时左右,聂健雇请挖机、翻斗车在其承包山场内开挖建房地基,将开挖的土石方倒在双方争执的五星累扫尾丘稻田下坡新开的厂坪上,唐湘见状,就拿了一把椅子躺在倒土的坪子上,不准聂健倒土填石。聂健���倒土填石的坪子是在自己责任山范围内为由,不准唐湘在施工场地取闹和阻工。聂健为使施工顺利进行,就拉起唐湘从倒土场地往唐湘家走去,双方在拉扯争执走动过程中,唐湘坐在自家门口的公路上而走不动时,聂健想把唐湘再次拉起送回家,但聂健没有拉住唐湘,唐湘却倒在公路上,导致唐湘的头部撞在公路上而致伤。唐湘的伤势于2014年8月7日经永州市泷泊司法所司法鉴定为:1、被鉴定人唐湘头皮挫伤属轻微伤;2、(1)医药费在一千五百元内酌定或参照正规医院医药收据,(2)误工12天。原告治伤所花医疗费为685.60元,鉴定费为700元,合计为1385.60元。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经双牌县塘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1、聂健赔偿唐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元;2、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冲突;3、双方的土地、山林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当天,唐湘领取了聂健赔偿款1500元和塘底乡民政办救助资金1000元。唐湘领取乡民政办1000元救助资金后,视为聂健赔偿原告唐湘医疗等费用共计2500元已全部付清,该案已经塘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唐湘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聂健赔偿医疗、司法鉴定等费用共计15,008元。原审认为,唐湘与聂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由塘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唐湘已领取了全部案款,该案已经塘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应予遵守,不得随意违背。现唐湘无新事实、新情况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诉讼主张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唐湘要求聂健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15��00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聂健在本案中已接受了塘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处理,承担了赔偿原告治伤医疗等费用的责任,故对聂健要求驳回唐湘全部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唐湘要求聂健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15,008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唐湘负担。
上诉人唐湘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因该案花费1万多元,请求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审理过程中所采信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确认的事实,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但此案于2015年3月18日经双牌县塘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5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再因此产生纠纷。该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重新赔偿于法无据。另外,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该调解协议予以推翻,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上诉人唐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唐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湘沅
代理
审判员 曾 忞
代理
审判员 龚 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