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01号原告刘巍,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赵海亮,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巍与被告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巍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巍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