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01号

刘巍与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巍,赵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01号原告刘巍,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赵海亮,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巍与被告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巍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巍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