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陈仙荣,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伦,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溶溪镇红光居委会八卦组。组织机构代码:75305077-4。法定代表人朱海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治,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荣诉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仙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仙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