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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商初字第971-2号

刘玉萍等12人与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萍,周晓雨,刘一锋,王建文,孔丽,李志杰,王海翔,何玉玲,邓秋生,封荣敏,李华英,王平,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商初字第971-2号原告刘玉萍,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柳河巷。原告周晓雨,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原告刘一锋,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原告王建文,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原告孔丽,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原告李志杰,男,回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滨河路。原告王海翔,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西小街。原告何玉玲,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原告邓秋生,女,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原告封荣敏,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原告李华英,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原告王平,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萍等12人与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阳豪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吴国恩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