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5号被执行人长春腾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英。被执行人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腾祥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腾祥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腾祥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腾飞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50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