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祖延广,农民。被告夏树权,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负责人曹军宝,经理。地址:卢龙县东门外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延广与被告夏树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延广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树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祖延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延广撤回对被告夏树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祖延广负担。
审 判 员 徐 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李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