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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劳初字第186号

侯占营诉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劳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侯占营,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劳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劳初字第186号原告侯占营,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委托代理人李广堂,男,汉族,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燕杰,男,汉族,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火电厂,组织机构代码:76169555-6。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顶山市宛平劳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天湖苑社区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486287-0.法定代表人张相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占营诉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劳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占营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占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