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劳初字第186号原告侯占营,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委托代理人李广堂,男,汉族,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燕杰,男,汉族,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火电厂,组织机构代码:76169555-6。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顶山市宛平劳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天湖苑社区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486287-0.法定代表人张相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占营诉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劳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占营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占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