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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强与被执行人左志伟、何彦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强,左志伟,何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419-3号申请执行人艾强,男。被执行人左志伟,男。被执行人何彦燕,女,系被执行人左志伟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61200元存款扣划外,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耿华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