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方正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友良,岳阳县××××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纲,农民。被执行人方莎,农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112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纲,方莎夫妇于2014年6月15日违法生育第2个子女,对此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9900元的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5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112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阳县征决(2015)112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岳君
审判员 程开支
审判员 郭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