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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693号

行装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文川,苏友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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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龙执行字第1693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苏文川,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龙海市。被执行人苏友田,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文川、苏友田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