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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33号

赵忠君与汲泉、李其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忠君,汲泉,李其梅,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33号

原告:赵忠君,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汲泉。

被告:李其梅,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汲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君诉被告汲泉、李其梅、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君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忠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忠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