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33号
原告:赵忠君,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汲泉。
被告:李其梅,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汲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君诉被告汲泉、李其梅、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君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忠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忠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