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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635-1号

孙华伟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伟华,张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35-1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华,女,1970年4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伟华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