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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500号

许少刚申请杨克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龙法执字第500号杨克锋:许少刚申请杨克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57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许少刚支付660000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开封市新街口支行户名:开封市龙亭法院账号:4101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地址:[法院地址]邮编:[邮编]执行员姓名:许柯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