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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2-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晓龙、徐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汤晓龙,徐翠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南京路22号。负责人周蔚,行长。被执行人汤晓龙。被执行人徐翠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晓龙、徐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4号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晓龙、徐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4542099.5元(含调解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