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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9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朱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贵,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2号被执行人朱贵,地址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太平村单家屯。被执行人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高新区创信街429号第三层第三、第五房间。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1206室。法定代表人张焕荣。被执行人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焕荣。被执行人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西部。被执行人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庆生南街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贵、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贵、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贵、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5021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