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孙,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团结东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被执行人江建军,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铁铺村,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208016711。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海孙与被执行人江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沾河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江建军至今仍未适当履行,申请人张海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外务工,下落不明。除对被执行人部分未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