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汪燕。被告许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燕诉被告许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燕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加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搜索“”
汪燕与许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汪燕。被告许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燕诉被告许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燕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加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