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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195号

汪燕与许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燕,许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汪燕。被告许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燕诉被告许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燕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加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