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48号被执行人王君。被执行人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被执行人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君、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国立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国立证字第35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君、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君、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800.10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800.1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