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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02501号

牛建锋申请执行李书聪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剑锋,李书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02501号申请执行人牛剑锋,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二郎庙乡坡根村69号。被执行人李书聪,所在地青海省玛多县花石峡镇幸福路0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管民初字第0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书聪在银行的存款488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书聪相当于488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书聪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