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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77号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新发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7号被执行人张博超,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菜市场西委***组。被执行人吉林省新发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钟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博超、吉林省新发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099、261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博超、吉林省新发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博超、吉林省新发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99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99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