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72号

于君与夏春芳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君,夏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于君被执行人夏春芳申请执行人于君与被执行人夏春芳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0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春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夏春芳偿还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款12.183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2.18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