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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43号

赵宇辉申请王宏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宇辉,王宏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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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辉,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宏智,地址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赵宇辉与被执行人王宏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宏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宇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宏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8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8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