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74号

常淑云申请张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淑云,张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常淑云,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军民委1组被执行人张川,地址长春市市政府高层****室。申请执行人常淑云与被执行人张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淑云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0.83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831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微信公众号“”